【案件回放】单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间店面,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然而当单某准备进入店面进行装修时,却发现该店面已经有店铺经营,于是单某此时方才知道房地产公司早已和黄某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店面出租给黄某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金以及租期等事宜。无奈之下,单某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故依法判处房地产...
【案件回放】
单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间店面,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然而当单某准备进入店面进行装修时,却发现该店面已经有店铺经营,于是单某此时方才知道房地产公司早已和黄某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店面出租给黄某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金以及租期等事宜。无奈之下,单某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故依法判处房地产公司将该店面的租金支付给单某,直至黄某交付店面为止,并驳回了单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且根据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后房地产公司与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店面转让给林某并办理登记手续,故该房屋的所有权法已经转移给黄某。但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黄某作为承租人,继续享有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而原出租人房地产公司的权利义务则由新所有权人单某承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若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双方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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