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聚焦 > 刑法 > 刑法罪名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 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强迫职工劳动触犯刑法!

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强迫职工劳动触犯刑法!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7:04:41 浏览量:258

【案件回放】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份,被告人仙某某将其在下麻坡村村南承包砖厂的制砖劳务活承包给河南省淅川县盛湾镇姚营村姚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承包后,从西安、郑州等地将郭某、周某某、花某某等30余名民工骗到砖厂打工。姚某某安排四、五名同乡对民工进行昼夜看管,强迫其进行长时间、超强度、超体力劳动,每天民工干活长达14小时,对干活慢或想逃跑的民工持木棍、三角带...

【案件回放】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份,被告人仙某某将其在下麻坡村村南承包砖厂的制砖劳务活承包给河南省淅川县盛湾镇姚营村姚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承包后,从西安、郑州等地将郭某、周某某、花某某等30余名民工骗到砖厂打工。姚某某安排四、五名同乡对民工进行昼夜看管,强迫其进行长时间、超强度、超体力劳动,每天民工干活长达14小时,对干活慢或想逃跑的民工持木棍、三角带等工具进行殴打。自2007年3月至案发时未给民工发工资,并使用童工周某某、郭某进行生产劳动。被告人仙某某受经济利益驱动,对发生在其砖厂的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放任不管,听之任之。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认为被告人仙某某身为砖厂业主,对发生在其砖厂内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放任不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仙某某辩解其对工头强迫民工劳动的情况并不知情。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醒】
   仙某某身为砖厂业主,受经济利益驱动,对发生在其砖厂内的严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的犯罪行为,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其行为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