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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他人工作,造成损害,应该承担责任!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1:37:03 浏览量:250

【案件回放】被告英某雇佣原告徐某某在其承包的工地上从事劳务。2021年1月19日,原告徐某某在从脚手架下来的过程中,自脚手架上摔下,因此受伤。当日原告徐某某被送至赣榆区人民医院治疗,2021年1月25出院。2021年4月29日,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原告徐某某伤情为腰1椎体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因伤造成误工期、护理期、...

【案件回放】

      被告英某雇佣原告徐某某在其承包的工地上从事劳务。2021119日,原告徐某某在从脚手架下来的过程中,自脚手架上摔下,因此受伤。当日原告徐某某被送至赣榆区人民医院治疗,2021125出院。2021429日,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原告徐某某伤情为腰1椎体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因伤造成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自受伤之日起180日、90日、90日。2021119日被告英某支付原告徐某某治疗费10000元。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中,其中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4657元,经营净收入为5703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4。原告徐某某在定残日已年满66周岁。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本案中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英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徐某某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因被告英某已赔偿原告徐某某损失10000元,被告英某还应赔偿原告徐某某损失85811.76元(136873.94×70-10000)。


【律师提醒】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徐某某受雇于被告英某从事建筑劳务,被告英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对施工环境疏于管理,且对施工危险环节缺少提示义务,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徐某某作为常年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人,在从脚手架下来的过程中自身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自身摔伤,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这就提示我们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劳务接受方应对施工环境进行管理,并对施工危险环节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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