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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约定不明的,是否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2:41:53 浏览量: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案例回顾


刘某欠何某10万元货款逾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刘小某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0000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何某是否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刘小某与何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替父亲偿还欠款的附条件行为,若债务偿清,双方不能就租期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租期,则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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