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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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器装备肇事罪

  • 概念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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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

      
      区分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
      自然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预见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技术事故是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或者武器装备条件不良造成的。这两种事故都不属于责任事故,因而不具备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区分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危险物品肇事罪等,与武器装备肇事罪有许多相似之处。武器装备肇事罪与这些犯罪除了在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上的区别外,还需注意区别以下两点:
      l、看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武器装备。只有犯罪对象属于武器装备,才能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如不属于武器装备,则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
      2、看是否因违反了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如是,就应定武器装备肇事罪;如果主要是因违反了其他维护公共安全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就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
      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
      枪支走火致人伤亡从广义上说,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根据本法第233条和第235条对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所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
      区分本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都与武器装备有关,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也可能造成相似的严重后果,而且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经常混在一起,使用中有管理要求,管理中有使用规定,因此在定罪时容易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1、发生犯罪的时机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一般发生在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过程中,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发生在武器装备的申请、补充、调整、动用、封存、保管、转级、退役、报废和技术革新等管理工作过程中。
      2、行为人的身份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各类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但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而不宜定武器装备肇事罪。
      

  • 立案标准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故意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严重损害国家和军队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量刑标准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依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12.5 法释[2000〕3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法律意见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响判刑】【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影响判刑】【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影响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影响全案】【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合法权利】【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当事人的权利】【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当事人的权利】【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当事人的权利】【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当事人的义务】【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介入的必要性】律师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与流程,律师知道如何处理和应对各方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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