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违法,国歌不能不分场合随便唱。根据《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规定在重要庆典或政治性的公众集会时,在遇有维护祖国尊严的斗争场合均可奏唱国歌。
但在私人婚丧嫁娶、舞会、联谊等娱乐活动以及商业活动等场合,不得奏唱《国歌》。
在2004年春天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款有关国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国歌入宪,正好体现了最优美的文化符号与最权威的文化符号之间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借助于宪法的权威,国歌在国民心里获得了更加神圣、更加崇高的地位。
另一方面,通过一次又一次地奏响国歌、传唱国歌,“国家在我心中”将会成为一种广泛的集体意识,在这个过程中,宪法,作为国家的符号化表达,不但会通过理智,而且会通过情感,更加深入地走进人们的内心世界,人们对宪法的信仰、尊崇,也将日渐一日地加深。
二、宪法的适用原则:
(一)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断宪法是否是良宪的重要标准。主要体现形式有四种:第一种以人权宣言作序言,同时又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基本权利。
第二种是在宪法序言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然后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具体规定人权的范围与内容。
第三种是在宪法中专门列出一章来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也有的以基本人权原则为章名来确认人权。
第四种是并不直接在宪法中规定基本人权原则,甚至不出现“人权”的字样,而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适用和有关问题:
1、人权与主权的调适问题
人权与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人民的人权,主权也是人民的主权。保护人权是否应该由国际组织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有限度的干涉?人道主义干涉的原则和底线是什么?在人权和主权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哪个为重?以上问题不仅是国际政治界讨论的话题,也是适用基本人权这一宪法基本原则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我们认为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急需处理好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其具体做法是反对将主权推向极端,反对笼统地讨论主权与人权关系问题。
2、基本权利发生冲突的调适问题
具体的基本权利在运行的过程中与其它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有其必然的因素。首先由于基本权利范围的不确定,其次由于构成基本权利体系中的权利并不形成一种上下等级。在以往的经验中,我们处理权利冲突的原则通常是牺牲相对较小的权利去保全比较大的权利,而根据现代博弈理论,我们首选的目标是一种双赢的结果,即权利的同等保护原则。其次,我们才考虑社会利益优先原则和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
3、基本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
在对待基本人权的普遍性上,部分学者持否定的态度。这除了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者认为人权是具体的和阶级的以外,有些西方学者也强调人权与社会及文化环境的联系,因而产生人权普遍性的忧虑。我们认为如何具体确定普遍性人权的范围是一个极其困难的事情,但只要承认人类的共同存在,那么就一定存在一个适应不同社会和国家的最基本人权。
4、基本人权条款适用于第三人的问题
关于宪法的基本人权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形成了“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两种主张。 基本权利具有间接效力即指基本权利除了明确规范私人间关系与明显只适用于国民对国家关系之外,还有不在两者之间的部分。
而基本权利具有直接效力的观点认为,宪法并非只是国家权力与制度的规范,而是对国民各种生活方面,赋予客观的价值。
因此,在国家全部的法域内,都应予以尊重并具有拘束力,因而可以直接适用。特别是属于“自然法则之基本权利”等本质性基本权利,应具有对第三者的直接效力。
(二)法治原则
包含两种含义:
一种是指对处于法治状态中的国家的主要特点和要点的概括和总结。另一种含义是指为了指导人们从事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而要求人们在政治、法律活动中遵循的基本的、主要的规范性原理。
在当代中国的条件下,谈论法治原则,不是对已有的法治状态的总结和描述,而是为了在中国大地上实现依法治国而对法治实践提供原理规范和概括性要求。
其适用和有关问题:
注重吸收在法治过程中的优秀成果。法治本身必然要体现所在社会的时代性和阶级性,但它更应该体现人类在发展过程中的共同智力成果。
因此对那些落后法治化的国家来说,怎样吸收先进法治国家的经验,避免多走弯路,这是值得深思的地方。
早期法治就认识到要把法律与政治分离,实行分权;把程序作为法律的中心环节;强调法律的普遍性等。
以上这些无疑对培养法律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建构法律形式的合理性有重要意义,但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规定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国歌可以在下列场合奏唱。重要的庆典活动或者政治性公众集会开始时,正式的外交场合或者重大的国际性集会开始时,举行升旗仪式时,重大运动赛会开始或者我国运动员在国际体育赛事中获得冠军时,遇有维护祖国尊严的斗争场合,重大公益性文艺演出活动开始时,其他重要的正式场合。
第二条国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私人婚丧庆悼,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商业活动,非政治性节庆活动,其他在活动性质或者气氛上不适宜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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