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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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证罪

  • 概念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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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 ; 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甩检察院 1989 年 1I 月 30 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 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 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 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5) 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 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 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 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 ; 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 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 ; 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 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 ; 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 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 : 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 ; 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本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睚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 :
      (1) 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 ; 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
      (2) 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3) 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 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4) 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
      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 ; 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5.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 法律意见

      伪证罪属于妨碍司法罪。妨害司法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此章节罪名的,最高刑期为7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 【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 【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 【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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