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违约金的确定【案件回放】2014年9月16日,黄某文、冯某英夫妻二人与亿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文、冯某英购买亿诚公司建设的“江景豪庭”小区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123.29平方米,房款为430547元。合同签订后,黄某文、冯某英足额支付了房款。亿诚公司依约定应当于2016年9月30日前交房,逾期交房则应以买受人已交房款的总额按银行活...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违约金的确定
2014年9月16日,黄某文、冯某英夫妻二人与亿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文、冯某英购买亿诚公司建设的“江景豪庭”小区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123.29平方米,房款为430547元。合同签订后,黄某文、冯某英足额支付了房款。亿诚公司依约定应当于2016年9月30日前交房,逾期交房则应以买受人已交房款的总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期限为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通知交付之日止。截至起诉时,亿诚公司尚未交房。黄某文、冯某英认为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逾期违约金的标准过低,显失公平,遂起诉请求亿诚公司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并支付违约金72332元。
【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亿诚公司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交房,但至起诉时亿诚公司仍未交房,则亿诚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诉讼中,亿诚公司认为逾期交房的天数存在中高考、雨水天气等应当扣减违约天数的情形,并顺延交房时间,但却无证据证明工程因雨水、中高考实际停工、顺延工期的情形。根据合同约定,亿诚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3468元。黄某文、冯某英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并请求予以调整,但无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黄某文、冯某英认为合同在订立时其责任分配不均,亿诚公司的责任明显过轻,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根据规定原告一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变更或撤销权利,但期间经过,现撤销权已消灭。法院遂判决亿诚公司应当向黄某文、冯某英支付违约金为3468元。
【律师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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