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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作者:侯军奎 发布时间:2022-06-28 17:51:48 浏览量:3051

  • 文书编号:

    擅长领域:

    判决结果:胜诉

  • 案件类型:诉讼类

    判决法院: 北京高院

    判决时间:2016-10-25

  • 代理方向:--

案例看法:

虽然皇城相府公司在评审期间提出“午亭山村”景区是具有商业价值的旅游景区名称且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潜在利益,李惊涛具有搭便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但皇城相府公司并未明确主张其对该景区名称享有法律上的何种权利或者利益,在此情形下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确定皇城相府公司据以主张的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于法无据。因此,原审判决有关被诉裁定漏审皇城相府公司有关在先权利的复审理由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时,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


旅游景区名称是基于地理位置、自然风景、历史文化等客观条件形成的特定名称,指代特定的旅游观光景点,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现有法律法规亦未规定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对旅游景点名称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因此,皇城相府公司有关其对“午亭山村”享有相关权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高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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