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

服务区域:全国服务

侯军奎 律师

综合评分: (来自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市-北京城区 主任律师

在线咨询

登录后查看

欢迎全国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8:00 ~ 21:59)

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作者:侯军奎 发布时间:2022-06-28 17:51:48 浏览量:2916

  • 文书编号:

    擅长领域:

    判决结果:胜诉

  • 案件类型:诉讼类

    判决法院: 北京高院

    判决时间:2016-10-25

  • 代理方向:--

案例看法:

虽然皇城相府公司在评审期间提出“午亭山村”景区是具有商业价值的旅游景区名称且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潜在利益,李惊涛具有搭便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但皇城相府公司并未明确主张其对该景区名称享有法律上的何种权利或者利益,在此情形下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确定皇城相府公司据以主张的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于法无据。因此,原审判决有关被诉裁定漏审皇城相府公司有关在先权利的复审理由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时,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


旅游景区名称是基于地理位置、自然风景、历史文化等客观条件形成的特定名称,指代特定的旅游观光景点,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现有法律法规亦未规定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对旅游景点名称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因此,皇城相府公司有关其对“午亭山村”享有相关权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高院予以纠正。

1

1位网友觉得该解决方案有用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热门案例

律师执业信息

执照号:11101201110308455 已认证

现任职务:主任律师

当前执业机构: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址: 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

律师个人信息

工作城市:北京城区-东城区

工作语言:

教育背景:河北师范大学

律师简介:

侯律师,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电...

查看完整档案

擅长领域

工程建筑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拆迁安置、公司法

律师风采

相册(10)

律师成就

入住律师在线 2年5个月

用户采纳次数 14次(高于86%的用户)

累计获得积分 879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累计发表文集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