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作者:侯军奎 发布时间:2022-07-05 08:49:12 浏览量:2731
文书编号:
擅长领域:
判决结果:获得改判
案件类型:诉讼类
判决法院:
判决时间:2021-05-06
代理方向:申请人
本案争议焦点为高某、苏某2在苏某1、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二人购房、购车等款项共计985万元的出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一、高某、苏某2对案涉款项主张系借贷关系,但除了转账凭证,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杨某主张系赠与,亦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当出资行为性质不明时,将出资为借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二、本案中,高某、苏某2无证据证明在出资时或出资后,曾明确表示该出资系借贷,在苏某1、杨某婚姻关系存续近七年的时间内,亦未要求苏某1、杨某偿还借款或出具借条,仅凭苏某1在离婚后2020年3月8日出具的借条,不能证明上述出资系借贷。三、根据当地的*习俗及苏某1系独生子的情形,且考虑到苏某1、杨某均无固定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显然不具备对涉案巨额款项的基本偿还能力。四、从离婚协议内容看,离婚协议上明确载明苏某1、杨某无债权债务,即苏某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在存在欠高某、苏某2高达千万元的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擅自将房产分割给杨某且向其作出无债权债务的承诺。综合上述*,应将上述款项确认为系高某、苏某2在其子结婚后为帮助其子成家立业及**的生活条件而对苏某1、杨某进行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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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执业机构: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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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拆迁安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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