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作者:侯军奎 发布时间:2022-06-28 17:45:42 浏览量:1431
文书编号:--
擅长领域: --
判决结果:胜诉
案件类型:诉讼类
判决法院: 北京二中院
判决时间:2021-12-28
代理方向:--
胜诉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妻子在看到李某某出示的欠条后有与李某某对账及实际还款行为表明张某妻子对实际还款部分共同债务的追认,张某妻子应就该对账和还款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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