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小摊中的美食看起来令人食欲大增,但其中却不乏食品安全隐患,在外消费时一定要注意食品安全,以免对身体造成危害!
【案件回放】
2019年,蔡某为了赚钱补贴家用,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开设了一家小摊进行流动经营,后消费者指出蔡某所贩卖的食品虽然口感不错但是卖相不佳,于是为了提升其制作食品的“卖相”,蔡某听取他人的建议,在其制作的食品中添加了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蔡某所经营的小摊进行抽检,发现了蔡某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经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判处蔡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其犯罪所得。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蔡某在当地经营一家小摊,在小摊内制作风味食对外销售,然而在蔡某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其为了提升其制作的食物的“卖相”并延长食物的保质期,蔡某听从他人的建议在食品中少量添加使用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吊白块”。后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蔡某所制作的食品进行抽检,发现了食品中二氧化硫含量超标,不符合国家要求。故蔡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蔡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禁止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的相关工作。
【律师提醒】
小摊中的美食看起来令人食欲大增,但其中却不乏食品安全隐患,在外消费时一定要注意食品安全,以免对身体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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