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回顾
谢男与李女准备结婚,因谢男家境不好,李女的父母担心女儿受苦,在结婚前以嫁妆的名义给女儿送了一些钱和首饰。结果,婚后两人因无法共同生活,李女提出离婚。那么,李女带入谢男家的嫁妆是否会成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我国现行法律对嫁妆的权属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呢?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系夫妻个人财产。本案中,娘家陪嫁女儿的财产,属于赠与财产,从赠与物交付受赠与人时,赠与物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也就是说,李女接受这些财产之后就成为其个人的财产。所以,李女娘家陪送的钱和首饰属于李家赠与其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不会因为二人结婚而变成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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