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单方赠与是否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简要案情】小草与小花原系夫妻,后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财产有房屋两套,其中一套房屋系小草父母拆迁安置所得,于婚姻存续期间过户登记在双方名下。小花身体素质较差,患有疾病。另查明,小草的父母曾向县房地产管理处出具过声明一份。该声明载明:现经我们慎重考虑,决定将此房屋分给我们的儿子小草。【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小草父母单独赠与给小草的财产...
父母单方赠与是否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简要案情】
小草与小花原系夫妻,后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财产有房屋两套,其中一套房屋系小草父母拆迁安置所得,于婚姻存续期间过户登记在双方名下。小花身体素质较差,患有疾病。另查明,小草的父母曾向县房地产管理处出具过声明一份。该声明载明:现经我们慎重考虑,决定将此房屋分给我们的儿子小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小草父母单独赠与给小草的财产,应认定为小草的个人财产,但小花离婚后没有住处,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身体健康状况不好,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生活困难。根据两套房屋的价值,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价值更高,在此房屋确定归小草所有,小草亦不支付给小花相应的折价款的情况下,另一处房屋可以确定归小花所有。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醒】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在一方已经另有住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经济帮助的形式确定一方的房屋所有权归另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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