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国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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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叛国家罪

  • 概念

    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等。

  • 构成要件

  • 认定

    本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的行为方式是相同的,都包含组织,策划,实施的行为,但它们的直接客体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另外,它们的主观方面也是不同的,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后罪的目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的行为与颠覆政权的行为是不尽相同的,国家被分裂,但政权依然存在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反过来说,政权被颠覆了而国家没有分裂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背叛国家罪危害的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一客体的涉及面远比本罪的客体广泛的多.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国家主权和安全没有落入外国人之手,因而与勾结外国,使国家主权和安全落人外国之手的背叛国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国家统一这个概念,并不完全等于领土完整.国家没有统一,也可能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了,也可能领土不完整.因为国家统一是对内而言的,领土完整是对外而言的.另外在客观行为方面,两罪也是不同的.本罪不以勾结外国为要件,后罪则正好相反.总之,本罪与后罪的关系是内乱与外患的关系。

  • 立案标准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法律意见

    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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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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