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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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概念

    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 构成要件

    一、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三、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 认定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 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量刑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法律意见

    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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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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