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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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亵儿童罪

  • 概念

      
      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2款),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亲吻、搂抱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 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吸吮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立案标准为: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综上,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 量刑标准

      
      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
      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3.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24.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法律意见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 可以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因病、因伤无法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可以先以信件、电话等方式投案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二) 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应该积极赔偿被害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争取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
      (三) 在向公安机关坦白罪行的时候,不要推卸责任,包庇他人;
      (四) 在交代案情的时候,可以说明事情发生后,自己采取了哪些措施去积极的挽回损失;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 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且尽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取得《刑事谅解书》。
      (二) 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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