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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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不应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也只限于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责任。对一般参加者,可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违纪、违法处理。
二、本罪与群众闹事的界限。对于因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的,主要靠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不能动辄以犯罪论处。但对于借群众闹事之机,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第290条规定的,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责任。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对象不同。本罪以国家机关为侵犯对象;后者以个别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侵害对象。
(2)犯罪方法不同。本罪可以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也可以采用非暴力非威胁的方法如起哄闹事;后者一般只限于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3)犯罪形式不同。本罪要求聚众形式;后者不要求具备聚众形式。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立案。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款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款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 【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 【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 【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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