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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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概念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
      本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认定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结果要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一、渎职犯罪案件(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中规定了应予立案的5种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审判实践中认定“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上述立案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2.关于本罪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主要是一种作为,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等要求,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后者则主要是一种不作为,表现为不履行职责,即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2)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前者-般由过失构成,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后者只能由过失构成。
      

  •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为: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 量刑标准

      
      1、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 司法解释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法律意见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响判刑】【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影响判刑】【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影响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影响全案】【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合法权利】【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当事人的权利】【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当事人的权利】【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当事人的权利】【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当事人的义务】【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介入的必要性】律师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与流程,律师知道如何处理和应对各方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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