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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刑法第344条),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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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 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 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 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 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影响判刑】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影响判刑】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 【影响判刑】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权利行使】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影响诉讼时间】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影响全案】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合法权利】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当事人的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当事人的权利】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遵守庭审规则】【当事人的义务】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介入的必要性】律师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与流程,律师知道如何处理和应对各方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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