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被执行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况,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对于该唯一的房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另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虽仅有一套房产,法院可以在满足其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其房产拍卖。司法实践当...
失信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被执行
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况,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对于该唯一的房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另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虽仅有一套房产,法院可以在满足其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其房产拍卖。
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查封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司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了严格限制。因为很多人认为债权人的债权应当让位于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和社会稳定,避免让债务人无家可归甚至走向绝路。
但是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三种情形,则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第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对被执行人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且能够为被执行人提供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第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当中,为了逃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屋过户到他人名下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第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的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可以居住的房屋,或者承诺在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后,从拍卖获得变价款中为被执行人预留5至8年的房租。此时就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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