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推定其意思表示。
【案件回放】
冯某和沈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两位子女长大成家,冯某和沈某在当地有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二人的子女都已经成家,没有和冯某沈某二人一同居住,于是冯某和沈某都和冯某的侄女住在一起,冯某侄女的父母双亡,从小和冯某夫妇住在一起,和冯某夫妇感情颇深,于是在沈某夫妇年老之后,二人在当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该房屋赠与其侄女小黄,后将遗嘱交给了自己的子女。然而在冯某、沈某去世之后,冯某的儿子和女儿却以小黄未及时作出接受遗嘱的意思表示为由,要求法院确认遗赠无效。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小黄虽并未明确表示放弃遗赠,但其在房屋内继续居住的行为可视为接收遗赠的意思表示,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冯某和沈某在遗嘱中表示将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小黄,然而冯某夫妇的子女却表示小黄并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当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然而小黄却表示其在冯某和沈某去世之后,也一直居住在涉案的房产中,故法院依法认定小黄的实际居住行为为具体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推定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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