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债权人可以诉讼吗?【案情回放】法院判决某银行对甲公司所有的废铝及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该银行将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乙公司,变更乙公司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后法院判决确认丙公司有权在甲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认的支付义务范围内对甲公司的浮动抵押财产、房地产抵押清单优先受偿等内容,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甲...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债权人可以诉讼吗?
【案情回放】
法院判决某银行对甲公司所有的废铝及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该银行将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乙公司,变更乙公司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后法院判决确认丙公司有权在甲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认的支付义务范围内对甲公司的浮动抵押财产、房地产抵押清单优先受偿等内容,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甲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此案移送至中院参与分配执行。中院执行局作出执行清偿方案。乙公司认为该方案违反了公平原则,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诉请撤销中院作出的执行清偿方案,或判令重新作出对拍卖成交价款的执行分配方案。
【裁判结果】
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1条的规定,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应向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释明依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清理债务。若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4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该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不同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救济渠道,执行法院应据此办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争议。遂裁定驳回乙公司的起诉。
乙公司向高院上诉称,一审裁定认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错误,乙公司应分取相关拍卖价款。
高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3条并未限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诉权,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债权人有异议时,应当赋予其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由中院对本案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律师提醒】
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债权人虽不能申请参与分配,但债权人认为执行法院依职权制作的执行清偿方案或分配方案损害其实体权利的,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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