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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护多数债权人平等受偿的重要手段。

首封债权人可以多分吗?


【案情回放】


张三与李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张三曾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李四名下房产一套,并为此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就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四偿还张三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又有其他债权人也起诉李四要求偿还借款,并依法作出判决。张三与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对李四名下案涉房产进行了拍卖,其他债权人依据已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法院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明确在扣除评估费、公告费等费用后,在剩余可供分配中酌情先拿出20%供申请执行人张三领取,余款由张三及其他债权人按债权比例予以分配。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律师提醒】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地区高院出台相关意见,支持首封债权可以适当多分,首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优先受偿20%,剩余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平等受偿。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予以适当优待,有利于实现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对于首封债权人而言,执行过程中会付出大量的劳动、时间、人力成本,且要承担更高的诉讼成本和更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奖励性地给予首封债权人优先分配20%的执行财产,可以鼓励债权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具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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