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对女性家庭成员不予分配的风俗不受法律保护【案件回放】何某丹、何某芳、何某英、何某香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现户口登记在家庭承包户的有何某丹与何某芳。何某英于1985年与同村方某结婚,并将户口迁入方某户;何某香于2001年外嫁到桂平市并将户口迁出。2017年5月,南丹县人民政府征收了何某丹、何某芳所在村屯土地用于“千家瑶寨·万户瑶乡”建设,何某丹、何某芳家庭户被征用土地...
征地补偿款对女性家庭成员不予分配的风俗不受法律保护
【案件回放】
何某丹、何某芳、何某英、何某香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现户口登记在家庭承包户的有何某丹与何某芳。何某英于1985年与同村方某结婚,并将户口迁入方某户;何某香于2001年外嫁到桂平市并将户口迁出。2017年5月,南丹县人民政府征收了何某丹、何某芳所在村屯土地用于“千家瑶寨·万户瑶乡”建设,何某丹、何某芳家庭户被征用土地26.373亩,共获得征地补偿款1258311.11元,征地奖励215572元,共计1473883.11元。何某芳将该补偿款领取后未分配给何某丹、何某英、何某香。何某丹认为其作为家庭成员理应享有分配权益,何某芳应将上述补偿款按照享有分配权益的家庭户成员人数平均分配份额,其本人应分得491294.37元。何某芳以何某丹已经外嫁且按当地风俗女性家庭成员不能分割家庭财产为由予以拒绝。
【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案中,何某丹虽然不在村内居住生活,但是其户口一直未迁出,且根据2018年10月南丹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何某丹一直是何某芳家庭户成员,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该户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何某丹作为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分割征地补偿款资格,对共同共有的征地补偿款应按等分原则得到分配,故何某丹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何某芳辩称根据该村风俗习惯,何某丹不享有分配权,但是任何风俗习惯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不能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对好的风俗习惯应该发扬,但是对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风俗习惯应该予以摒弃。
【律师提醒】
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和社会基础,而法律来源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其具有统一性、规范性和抽象性,且对所有群体具有约束性,所以,当风俗和法律有冲突时,应以法律为准,与法律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内容要受到法律约束。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多变,我们既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又要重视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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