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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中履行安置补偿费用适格被告的认定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6:48:55 浏览量:590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均有可能成为履行支付安置补偿费用的责任主体,若当事人以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职责或确认不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适格被告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级别管辖。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未能查明市、县人民政府是否是适格被告的情形下,不宜以当事人将市、县...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均有可能成为履行支付安置补偿费用的责任主体,若当事人以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职责或确认不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适格被告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级别管辖。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未能查明市、县人民政府是否是适格被告的情形下,不宜以当事人将市、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属错列被告为由直接裁定不予立案。具体而言,由于人民法院立案审查阶段主要是通过形式审查对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起诉予以排除,通常不对案件事实、证据等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而判断市、县人民政府是否是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职责的适格被告,必须基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严格依法履行相关征收法定程序等有关案件事实。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后,查明有关案件事实,并据以确定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市、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则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释明告知当事人变更被告,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针对市、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而针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起诉,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宜由本院继续审理,则可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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