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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被告人应慎重适用缓刑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22:49:45 浏览量:470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被告人应慎重适用缓刑【案件回放】2011年7月8日16时1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无牌黄色翻斗车逆向行驶至207国道某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公安机关于2011年7月13日将其网上追逃,2019年9月11日周某某在其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某居委会的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9月12日,交警...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被告人应慎重适用缓刑 


【案件回放】

2011年7月8日16时1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无牌黄色翻斗车逆向行驶至207国道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公安机关于2011年7月13日将其网上追逃,2019年9月11日周某某在其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某居委会的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9月12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但请求判处被告人缓刑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肇事后明知致被害人死亡仍逃逸多年,其犯罪后悔罪态度较差,社会影响恶劣,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律师论法】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驾车逃离现场,逃逸后又隐匿、变卖肇事车辆,且外逃多年一直不主动归案,不宜认定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好。虽然被告人归案后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出具了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谅解书,同时被告人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也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监管,但是交通肇事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财产权利,而且对不特定的公众安全造成损害,不能仅以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就将其作为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主要依据,还需对案件的整个过程进行综合评判,综合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真诚的认罪悔罪表现、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

 

 

【律师提醒】

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是其应尽的责任,同时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后果。根据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可以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从而对其适用相应的刑罚,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无真诚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势必会有损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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