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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紧急情况下为村民手术签字成被告,法院:不担责!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0:12:10 浏览量:376

村主任紧急情况下为村民手术签字成被告,法院:不担责!【案件回放】2017年3月4日,郭某与杜某忠等4人合伙购买树木。在伐树过程中,郭某被歪倒的树木砸伤。杜某忠等3人将郭某送到某医院抢救,并通知郭某所在村村委会主任杜某民。杜某民因郭某家中无人,便自身赶往医院。该医院初步诊断,郭某为重症颅脑外伤。郭某因伤情严重,需立即实施手术,延误治疗将导致生命出现危险。在无法联系到郭某家人的情形下,杜某民在医院出具...

村主任紧急情况下为村民手术签字成被告,法院:不担责!

【案件回放】

2017年3月4日,郭某与杜某忠等4人合伙购买树木。在伐树过程中,郭某被歪倒的树木砸伤。杜某忠等3人将郭某送到某医院抢救,并通知郭某所在村村委会主任杜某民。杜某民因郭某家中无人,便自身赶往医院。该医院初步诊断,郭某为重症颅脑外伤。郭某因伤情严重,需立即实施手术,延误治疗将导致生命出现危险。在无法联系到郭某家人的情形下,杜某民在医院出具的麻醉协议书、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当日17时50分至次日凌晨1时45分,医院对郭某实施了开颅血肿清除手术和去骨瓣减压手术。治疗结束后,郭某遗留偏瘫残疾。郭某以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某医院对郭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决医院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共计126931元。后郭某以杜某民没有经过郭某及家人的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起诉要求杜某民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民对郭某的损害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郭某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包含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本案中,杜某民作为郭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在郭某家人均不在场、伤情严重以及医生要求必须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才能动手术等情况下,出于好意做出的签字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不是导致郭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郭某的损害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生效的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某医院在郭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已对郭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杜某民对郭某的损害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救助他人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如果救助人无偿救助他人,在救助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反被起诉索要赔偿,不利于弘扬我国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法律肯定的是救助行为本身存在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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