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建光驾驶一辆白色粤L×××**小轿车来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大江北横巷51号附近,要求被害人何某1与其谈论小孩抚养问题,在被害人明确拒绝并逃离后,被告人杨建光两次强行将被害人拉上小车后座,过程中用拳头殴打了被害人的头部,并反锁车门,后将车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石海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侧时,被害人何某1伺机逃离并大声呼...
【案件事实】
2022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建光驾驶一辆白色粤L×××**小轿车来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大江北横巷51号附近,要求被害人何某1与其谈论小孩抚养问题,在被害人明确拒绝并逃离后,被告人杨建光两次强行将被害人拉上小车后座,过程中用拳头殴打了被害人的头部,并反锁车门,后将车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石海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侧时,被害人何某1伺机逃离并大声呼救,附近村民闻声赶至并报警,被告人杨建光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何某1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杨建光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光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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