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拘禁对方被缓刑【案件事实】赵某与张某曾经有过经济往来,赵某自认为与张某还存在债务纠纷。2019年12月,赵某与常某驾驶车辆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附近找到韩某,强行将张某拽拉至车内,途中赵某多次抽打张某,并两次停车以要埋人的方式对张某进行恐吓,后将张某带至北京市房山区某某广场5号楼1020房间拘禁至次日9时许。张某报警后,赵某在现场被抓获...
因债务拘禁对方被缓刑
【案件事实】
赵某与张某曾经有过经济往来,赵某自认为与张某还存在债务纠纷。2019年12月,赵某与常某驾驶车辆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附近找到韩某,强行将张某拽拉至车内,途中赵某多次抽打张某,并两次停车以要埋人的方式对张某进行恐吓,后将张某带至北京市房山区某某广场5号楼1020房间拘禁至次日9时许。张某报警后,赵某在现场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1日,赵某家属赔偿张某人民币30 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律师提醒】
赵某以暴力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赵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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