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基本案情】因小段升职加薪,同事小李便邀约小段一起在餐馆吃晚饭,后小段又邀请朋友小徐一起去小李处吃饭。小徐开车到达餐馆后与小段、小李共同饮了二瓶白酒。喝酒后小徐执意开车回家时,小段口头劝说无果。在回家路上,小徐因醉酒和操作不当,发生致其现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抽取小徐血样,属于醉酒状态。并作出事故认定书,小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
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
因小段升职加薪,同事小李便邀约小段一起在餐馆吃晚饭,后小段又邀请朋友小徐一起去小李处吃饭。小徐开车到达餐馆后与小段、小李共同饮了二瓶白酒。喝酒后小徐执意开车回家时,小段口头劝说无果。在回家路上,小徐因醉酒和操作不当,发生致其现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抽取小徐血样,属于醉酒状态。并作出事故认定书,小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段、小李与小徐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小徐是自行开车来饮酒,就负有提醒、劝阻其不能喝酒并将其扶助、照顾、安全送返的责任,但其听任小徐醉酒驾车自行离开并因交通事故死亡,未尽到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的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小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意识到饮酒的后果,明知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但仍在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强行开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此案的具体情况,因小李作为组织者,只邀请了小段,与小徐素不相识,而小段作为小徐的直接邀约者及多年的朋友,在本案中更应对小徐负有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护送义务,该过错明显大于小李。综上,鉴于各方当事人在此案中的具体作为及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认定由小徐自行承担所受损失80%的责任,小段承担所受损失15%的责任,小李承担所受损失5%的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律师提醒】
共同饮酒行为是人们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社会交往行为,起到沟通、联络感情的作用,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但情谊行为并非永远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共同饮洒的先行行为,一旦对共同饮酒者的安全构成了威胁,其他共同饮酒者就应当承担避免这种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共同防范危险和意外事故。如果没有尽到这一注意义务而导致同饮者发生危险造成损害事实,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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