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
老白至某商场购物时摔倒,工作人员见其倒地,立即通知了负责人。事发后,老白尚意识清楚,工作人员将其扶至他处休息,叫了120急救且报了警,后由工作人员陪同老白送至医院急救。待老白的家属到达医院后,工作人员才离开。后老白经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于次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后老白家属将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老白系突发晕倒致头部外伤三小时,且老白有高血压疾病,结合事发现场的拍摄照片,老白摔倒的地方地面上并无水渍等,故可推断老白摔倒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商场作为经营者,依法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老白摔倒后并未发生昏迷等明显症状,被告并非专业医疗救治机构,其在事发后及时将老人扶送他处休息并报警,并不存在放任不管的情形,此后被告也派人陪同救护人员将老人送往医院就诊,已尽到应有的救治义务。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应界定在合理范围内,主要体现在对其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即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不应具有危险性、不应威胁人身安全,应当保证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应当及时对已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积极的应对和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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