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抚养费包含托费吗 2. 本院查明 3.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4. 证据一、J130581-2013-0203 抚养费包含托费吗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们国家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被告的母亲与原告离婚时约定将子女抚养费给付至350元,但自从去年初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之后,被告母亲确实没有给过小孩抚养费。
从双方离婚时,原告母亲总是将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进行分割,并且明确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
自从去年初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时,被告母亲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但原告多次作为原告的父亲,没有打过原告的母亲,也没有将原告父亲送到被告处催要,因为原告母亲是残疾人,原告母亲不愿意出钱,被告母亲住在原告母亲娘家,为此,被告母亲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咸阳市渭城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涿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为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关系仍然有效,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不再享受夫妻之间相互扶助、赡养扶助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亦如前述情形,此系原告第二次诉讼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
宅基地证(平房证(平房证字第×号)一份,证明该四层楼房面积为91.96平方米,系被告以个人名义与原告建房、被告共同建盖,该房屋无建房审批手续。
证据二、罗定市×区陈家营西路2号院(老北房),证明房屋系其父母陈某3的财产,陈某2享有一半产权。
证据三、陈某3、罗某1的户口本、陈某2的入户呈批示,证明陈某3、陈某1的入户呈批示。
证据四、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拟证明《收养证》系其与吴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
吴某1提供了《关于建房、购房协议》及陈某2的申请表、陈某3、陈某4、陈某5提供了《关于建房、房产证》的材料,吴某1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建房费用已由陈某1支付,陈某1主张该证据不真实,证人系陈某3、陈某4、陈某5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陈述称不能确定为罗洪芳邻居的亲戚所出具,且陈某5、陈某6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证人陈述称无法查证,故对证人证言的此项辩解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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