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聚焦 > 刑法 > 刑法罪名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买卖合同竟变成刑事犯罪!

【案件回放】2022年8月2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王某(在逃,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罗某因买卖铝合金窗事宜产生矛盾后相约在本区XX路XX小区门口见面解决。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罗某先动手掌掴王某,王某、王某分别采用拳打踢踹、抱摔等方式殴打罗某,造成罗某受伤。经鉴定,罗某因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上颌窦前臂骨折,分别构成轻伤。罗某因外伤致鼻出血,构成轻微伤。...

【案件回放】

2022年8242220分许,被告人王某、王某(在逃,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罗某因买卖铝合金窗事宜产生矛盾后相约在本区XXXX小区门口见面解决。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罗某先动手掌掴王某,王某、王某分别采用拳打踢踹、抱摔等方式殴打罗某,造成罗某受伤。经鉴定,罗某因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上颌窦前臂骨折,分别构成轻伤。罗某因外伤致鼻出血,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于2022113日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3.5万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XX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北部)《放射诊断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证据固定工作情况》及相关视频、微信聊天记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相关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调解工作情况》、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