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2. 相关规定 3.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这是关系到子女的权益问题。 抚养义务是父母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上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但是法律上还是不...
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这是关系到子女的权益问题。
抚养义务是父母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上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但是法律上还是不允许未成年人在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不到父母身边进行亲子关系的抚养。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七条生父母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抚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是收养关系的法律形式,但收养关系却是建立在收养法的基础上。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生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同时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自然的成立。
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要是被收养的孩子,一般来说都是不可以再收养的。
但是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就要遵守收养法的规定,如果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的成立就会出现,收养关系的成立就会出现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指收养关系一旦生效,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即已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将自动消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不仅包括抚养关系,还包括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是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是一种身份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身份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形成,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身份关系消灭。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是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其成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不能消除,这也就意味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而不应由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自行恢复。
同时,生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受收养法的规制,应当依法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和生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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