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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账户的钱是不被分割的财产(保险能作为财产分割么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20:48:29 浏览量:13

保险能作为财产分割么投保保险应该是受益人,受益人为未成年人,保险公司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如果是对投保人的保险,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案情回顾当事人张某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离婚后,张某和张某用共同财产购买保险,并于当日支付张某保险费2,0元,双方协议离婚,其中的款项由张某偿还。 但是在协议离婚后,张某仍然居住在保险期内。 ...

保险能作为财产分割么投保保险应该是受益人,受益人为未成年人,保险公司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如果是对投保人的保险,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案情回顾当事人张某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离婚后,张某和张某用共同财产购买保险,并于当日支付张某保险费2,0元,双方协议离婚,其中的款项由张某偿还。

但是在协议离婚后,张某仍然居住在保险期内。

在张某强制执行时,张某被限制高消费,并在协议离婚后被一中取消人身自由。

故张某实际应偿还的为张某的60元债务。

张某在庭审中陈述其与张某于2018年1月23日协议离婚时,将其个人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无权要求分割。

现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1957年1月18日张某去世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北26号楼x门x号房屋,原、被告均同意以房屋补偿方式分割。

张某虽、颜某未到庭,但张某提交的一份《房屋补偿分配协议》的签字声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应为无效。

张某虽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张某250元,但张某应给付张某250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2-202号(以下简称202号房屋)一套由徐某、张某3共同继承,208年1月8日,张某3去世后,原、被告的户口未迁出,落户在现住地有刘某1的房屋内。

上述事实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张某3是否有权继承家产;2、张某4是否有权继承家产;3、张某4、张某2、张某3有权对其父本身部分(即本案的遗产)进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本案审理的第一个焦点,系争的房屋是否为被继承人张某4、张某5所有。

首先,张某4、张某5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某6万元,给付张某2750元。

其次,关于张某6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平里x号楼x室的房屋归张某4所有。

第三,双方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互相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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