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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信金国律师。
最近收到一位当事人的咨询:
许某(女)与廖某(男)于208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9年2月2日生下儿子小廖,201年6月许某因与廖某无法共同生活,将儿子小廖带到外地谋生,并一直独立抚养。
期间许某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于第三次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儿子小廖的抚养权归男方廖某。
为此,许某找到本律师,委托办理二审代理律师,争取儿子小廖的抚养权。
接受该委托后,本律师对案件作如下利弊分析:
2有利因素主要有:1儿子小廖一直由女方独立抚养,男方已有三年未成见到孩子;2男方有80多岁老父亲需要赡养,家中无其他可帮助照顾人员。
本案经二审理,判决许某与廖某解除婚姻关系,抚养权归女方许某,廖某无须支付抚养费。
办理本案的思路,主要根据上述所分析的利弊情况,淡化不利因素,并着重强调有利因素。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
许某于201年6月只身带着两岁多的儿子外出谋生。
两年多来,许某带着儿子廖宇在石家庄生活,独自一人照顾好了儿子的衣食住行,且凭一己之力让其在石家庄参加了学前教育,给其创造了一个稳定、利于其生活、学习的环境。
廖某家庭责任意识薄弱,生活习惯较为恶劣,且其生活条件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且,廖某家中尚有年迈父亲需其赡养,对于廖某提及其父亲可以协助其抚养小孩,试问一个80多岁的老人家有何精力和能力去协助抚养一个只有四、五岁的小孩呢?
关于原审法院判决只适用“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时,可优先考虑将该子女判由无其他子女方抚养”这一条款,对许某极不公平。
因前夫在许某探视权问题上百般阻扰,导致许某第一个女儿与许某现在无往来,感情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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