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国(境)户口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四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一)加入外国籍的;(二)应征入伍的;(三)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四)多重户籍的;(五)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 第四十五条: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
厦门出国(境)户口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四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一)加入外国籍的;(二)应征入伍的;(三)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四)多重户籍的;(五)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
第四十五条: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由翻译人员签名。
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证明。
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落户。
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二)军人工作证; (三)结婚证; (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宁德随军户口迁移办理条件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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