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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红,被告魏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魏某2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苗秀珍遗产的相应数额支付原告65万元;2、要求被告魏某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4年12月10日,魏某2和苗秀珍共同立下遗嘱:我们夫妻死后,家里的财产由我们的三个女儿各继承一半,我们各自承担一半。
现就他们的诉讼请求,做出这样的保全裁定,请依法执行。
我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1、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2-202号(以下简称:202号房屋一套由魏某2所有,所有权归我所有,我支付魏某1房屋折价款37万元);2、魏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魏某2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3、由魏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魏某1房屋折价款52万元;4、由魏某2、魏某3、魏某4、魏某5和魏某6按照法定继承比例分担。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魏某1负担90.0元(已交纳),由魏某2负担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由魏某1负担3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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