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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房产分割后会怎么办(财产分割后拆迁办不认定怎么办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3:07:56 浏览量:14

1.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3. 相关阅读: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地如何去确定 财产分割后拆迁办不认定怎么办一、财产分割后拆迁办不认定怎么办法律规定,登记权利人为拆迁户的,其享有同样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处置。 此时,依照我...

财产分割后拆迁办不认定怎么办一、财产分割后拆迁办不认定怎么办法律规定,登记权利人为拆迁户的,其享有同样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处置。

此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拆迁户是可以对房屋进行拆分的,当事人应当在取得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后,才能将临时安置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或安置补助费先行支付给被拆迁人的,由其按照合理期限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被拆迁人将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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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地一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登记确认的范围,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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