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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能办理离婚么(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21:32:36 浏览量:23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程序是注册登记(通常可在一天内进行),是指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现存婚姻关系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程序。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程序是注册登记(通常可在一天内进行),是指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现存婚姻关系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程序。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怎么走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要求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是属于国家针对目前的离婚登记情况作出的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处理上在于保护婚姻自由,但如果起诉离婚是可以由法院在对有关离婚的条件进行调查后判决处理的,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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