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我国目前民政部门签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我国目前民政部门签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的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符合离婚条件。
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二十七年,生育了一个女儿,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
但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一直不同意离婚,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体谅,加强彼此间理解、信任和包容,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喻某要求与被告凌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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