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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财产分割案法条有哪些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9:56:52 浏览量:26

1. 离婚财产分割案法条有哪些 2. 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

离婚财产分割案法条有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案中,涉及财产分割问题,财产问题往是离婚纠纷中的关键所在。

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法律文书,在财产分割上,法官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对共同财产分割比例有适当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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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分割,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后对财产分割协议产生法律效力。

且生效的裁判是以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裁判文书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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