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裁判结果 2. 本案受理费由张某2承担。 3. 审判人员 4. 审判员李某 5.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6. 书记员尹航 武威民政局结婚办理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
武威民政局结婚办理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 下午:14: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有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自愿结婚,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关于张德金和李顺义二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张德金和李顺义二人系夫妻关系,并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张某1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本院对张某1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张德金死亡后其家属未予以继承,案涉房屋中属于张德金和李顺义的共同财产,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张德金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西胡某1号房屋(以下简称43号房屋)由张某2继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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