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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条件的赠与可以撤销吗(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能否任意撤销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0:59:12 浏览量:31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能否任意撤销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离婚协议是对当事人的协议,因此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1)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协议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 ...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能否任意撤销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离婚协议是对当事人的协议,因此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1)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协议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

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

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

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

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四)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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