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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离婚登记有哪一些条件)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30:49 浏览量:30

离婚登记有哪一些条件与结婚登记并无必然联系。 有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就需要符合法律中所规定的法定条件。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恢复夫妻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

离婚登记有哪一些条件与结婚登记并无必然联系。

有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就需要符合法律中所规定的法定条件。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恢复夫妻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为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所以,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是可以变更的。

如果夫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生效时一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前自由协商的结果,等于是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能出尔反尔;如果夫妻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满,那么就不应当签署离婚协议书,或者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

签署离婚协议书是一件大事,夫妻应当慎重、谨慎对待,不能疏忽大意。

如果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允许夫妻随意变更,那么会造成离婚协议书变成一张废纸的后果,不能对夫妻产生有效约束。

因此,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一般是不能变更的。

但是,万事都有例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是可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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