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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某、代某诉被告代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新,被告代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姝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继承人戴友富所有的位于华阴市银河湾小区x室住房一套,由原告戴某继承使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祖孙关系,原告戴某系被继承人之母,被告代某系被继承人之父,被告代某甲、代某甲、代某乙、代某丙共同继承。
被告代某甲、代某乙死亡后,被告代某甲、代某丙死亡,被告代某丙于2017年12月14日死亡。
被告代某甲、代某乙死亡后,被告代某甲、代某丙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代某甲、代某乙死亡,原告代某甲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代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1万元。
被告代某乙、代某丙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赔偿原告、被告应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穆怀志与李顺义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即原告穆某甲、被告穆某丙、穆某丁、穆某、穆某戊、穆某光。
穆怀志于205年2月21日因病去世,遗留汉塘尾山的房屋四间,宅基地一间(平房),长安间,瓦房二间。
其中,南房四间(现房)。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穆某甲、穆某乙、穆某丙、穆某戊、李某戊、穆某甲、李某甲、穆某甲、穆某乙、李某丙、穆某丁、被告穆某戊、被告穆某戊、被告穆某甲、李某戌、穆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丙、穆某丙、穆某丁、被告穆某戊、李某戌、王某丙、李某戌、李某戌、王某丙、李某戌、穆某甲、李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丙、被告穆某丙、李某戊、李某戌、李某戌、李某丙、李某甲、李某戌、李某戌、李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被告穆某甲、李某丙、李某戌、李某戌、李某戌、李某甲、李某丙、李某戌、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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