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法院查明 2. 本院认为 3. 裁判结果 夫妻双方谈话录音能作为起诉离婚证据吗录音能作为起诉离婚证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录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收集证据需要依靠法律途径,但当事人起诉离婚的,需要先收集证明自己诉讼离婚的相关证据。 ...
夫妻双方谈话录音能作为起诉离婚证据吗录音能作为起诉离婚证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录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收集证据需要依靠法律途径,但当事人起诉离婚的,需要先收集证明自己诉讼离婚的相关证据。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能作为起诉离婚的。
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经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依法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
后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2018年9月19日,被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
婚初感情尚可,双方在夫妻生活中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夫妻感情。
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无充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某甲要求与被告郑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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