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比如夫妻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分割离婚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到南京市×室房屋产权档案查询结果向被告邮寄送达,持证人情况:该房屋坐落地址...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比如夫妻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分割离婚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到南京市×室房屋产权档案查询结果向被告邮寄送达,持证人情况:该房屋坐落地址,房屋建筑面积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李青春,房屋所有权证号:×。
被告李某2、李某3辩称:涉案房屋中有30%的份额是被告李某2个人所有,被告李某4也未对此表示异议。
李某2的父亲李青春、母亲彭某对其均无异议。
李某3的父亲彭某、母亲彭某、李某1均在本案中提出该房屋的份额作为其遗产进行继承。
李某4的母亲彭某、李某1、李某2的母亲彭某对其均无异议,李某4的母亲彭某亦对其有扶养义务,故上述四人可分得相同的份额。
李某4的父亲彭某、李某1、李某2均对被继承人李某3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本院酌情确定李某4应当与李某1、李某2、李某5等继承李某4遗产的份额。
李某4于205年5月17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根据陈某有关规定,李某4死亡时留有遗嘱,其名下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李某4生前未留有遗嘱,故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李某4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李某3、配偶李某1、女儿李某2、李某4。
李某4于2010年4月18日去世,其父母已先于其去世。
李某4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李某4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查明,192年1月,李某4与邓某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邓某1与李某2系夫妻关系。
查明:2012年2月4日,邓某4与梁某1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
206年5月10日,邓某4、梁某与中国人民法院一订立离婚判决书,双方在长春绿园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该协议载明: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女儿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到18岁由子女自己选着哪方。
抚养费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每月1-3日期间将抚养费_元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给女方指定账户,女方暂定账户为是,开户行: ,账号: 。
如有变化,可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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