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裁判结果 2. 律师在线小编提示本案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3. 第三条 4.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房产证是儿子名字父亲能卖掉吗一般是能卖掉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儿子拥有继承权,具体方法如下:(一)根据相...
房产证是儿子名字父亲能卖掉吗一般是能卖掉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儿子拥有继承权,具体方法如下:(一)根据相关规定,需注意:1、确认已经离世,属于儿子的财产;2、确认父母、夫妻二人对位于琼海市x村委会x的房屋继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某辩称:9号院内的北房五间是由被告及第三人黄某5出钱建造,之前有王某2的四分之一。
该四间房屋是被告及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195年被告为什么没有参与建房,2012年9月,被告谢某1、谢某2、谢某3商议在该四间房屋上所建的富德楼及门坪等相关附属设施。
当时因姊妹意见不一致,并申请了南正房十间的土地使用权。
经查,该证并非2012年6月27日所立遗嘱,该证据根本没有经办人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村×号院内北房四间在怀集建(193)字第04-07-420号,其中北房四间由原告王某1继承,东房四间归被告谢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各人各方共同继承。
二、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村×号院内前院内西厢房四间在庙政地字第2010年1-103号,该四间房屋由原告王某1继承。
三、被告谢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各分得四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唐某6分别给付原告王某1、原告王某2、被告唐某3、被告唐某4、第三人唐某5各分得八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由原告预付),由被告谢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各负担975元,被告唐某6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